(资料图)
视力矫正中心用孩子姓名肖像做宣传,被判赔两千元并书面道歉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徐慧瑶
一家视力矫正中心采用未成年小顾客的姓名、肖像等信息进行商业宣传,最终被认定侵权。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该视力矫正中心被判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2018年,本案原告小李在某视力矫正中心进行视力矫正。小李发现,2019年1月8日,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擅自发布朋友圈,披露小李的个人信息与隐私,包括姓名、肖像、所在学校和班级以及视力情况。
据了解,张某的朋友圈设置为对陌生人可见,还在线下大量派发含有其微信名片的广告。另外,视力矫正中心还将小李与店员的合影放置在了店外宣传栏中。在小李就读的学校门口班级固定接送处,小李和家长经常被人询问、了解视力矫正的情况,不堪其扰。小李和家长认为宣传内容不实,多次要求视力矫正中心撤下照片,但是被告却一直没有行动。
视力矫正中心则表示,双方曾签订合同,约定公司有权对矫正达到签约目标效果的客户进行举例宣传。视力矫正中心承认确实将小李的肖像挂在室内的广告墙上,但已经经过小李的家长的同意。
法院审理后认为,视力矫正中心的行为显然侵害了原告小李的肖像权、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法官表示,姓名、学校、班级及视力情况均属于原告的个人信息;近视程度等具体情况属于个人的健康信息,具有私密性,未经原告明确同意,被告公开该信息的行为构成侵权,被告发布的小李的个人信息和照片指向明确,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定位到小李的学校、班级,确实容易导致小李的私人生活受到打扰,构成对其隐私权的侵害。
根据法院判决,该视力矫正中心需要向原告小李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庭长刘书涵表示,虽然某视力矫正中心认为其通过合同约定了如果治疗达到目标效果则可以进行宣传,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即使通过合同约定了宣传内容,其在宣传时仍应尽可能保护原告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等权益,以免因过分暴露相关信息而使未成年人的生活安宁受到打扰,人身安全处于风险之中。